1月13日,商務部發布公告2026年第3號,公布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自2026年1月14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同日,商務部公告2026年第4號,公布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反補貼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自2026年1月14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繼續征收反補貼稅,實施期限為5年。
原文見下:
商務部公告2026年第3號 公布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
【發布單位】貿易救濟局【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26年第3號【發文日期】2026年01月13日
2014年1月20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5號公告,決定自當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美國公司53.3%-57%,韓國公司2.4%-48.7%,實施期限為5年。2017年11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78號公告,決定將原產于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稅率調整為4.4%-113.8%。2020年1月19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決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14年第5號公告和2017年第78號公告公布的稅率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2020年5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21號公告,決定由韓華思路信株式會社繼承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在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2025年1月10日,應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5年第7號公告,決定自2025年1月14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6年1月14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被調查產品名稱:太陽能級多晶硅。
英文名稱: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以氯硅烷為原料采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藝生產的,用于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棒狀多晶硅、塊狀多晶硅、顆粒狀多晶硅產品。
被調查產品電學參數為:基磷電阻率<300歐姆·厘米(Ω · cm);基硼電阻率<2600歐姆·厘米(Ω · cm);碳濃度>1.0×1016(at/cm3);n型少數載流子壽命<500μs;施主雜質濃度>0.3×10-9;受主雜質濃度>0.083×10-9。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陽能級單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錠的生產,是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主要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于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根據商務部2014年第5號公告、2017年第78號公告、2020年第1號公告和第21號公告的規定,對美國和韓國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 57%
(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2.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57%
(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
3.赫姆洛克半導體公司 53.3%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4.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 53.6%
(MEMC Pasadena,Inc.)
5.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57%
6.其他美國公司 57%
韓國公司:
1.OCI株式會社 4.4%
(OCI Company Ltd.)
2.韓國硅業株式會社 9.5%
(Hankook Silicon Co.,Ltd.)
3.韓華思路信株式會社 8.9%
(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ION)
4.SMP株式會社 88.7%
(SMP Ltd.)
5.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 113.8%
(Woongjin Polysilicon Co.,Ltd.)
6.KCC Corp. and Korean Advanced Materials(KAM
Corp.) 113.8%
7.Innovation Silicon Co.,Ltd. 113.8%
8.其他韓國公司 88.7%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6年1月1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4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6年1月13日
商務部公告2026年第4號 公布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反補貼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
【發布單位】貿易救濟局【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26年第4號【發文日期】2026年01月13日
2014年1月20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4號公告,決定自當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補貼稅,實施期限為5年,美國各公司稅率為0%—2.1%。2020年1月19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2號公告,決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14年第4號公告公布的稅率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補貼稅,實施期限5年。
2025年1月10日,應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5年第6號公告,決定自2025年1月14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補貼措施,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補貼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簡稱《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七條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補貼措施,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補貼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補貼措施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補貼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6年1月14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繼續征收反補貼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征收反補貼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補貼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4年第4號公告和2020年第2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
被調查產品名稱:太陽能級多晶硅。
英文名稱:Solar-Grade Polysilicon。
具體描述:以氯硅烷為原料采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藝生產的,用于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棒狀多晶硅、塊狀多晶硅、顆粒狀多晶硅產品。
被調查產品電學參數為:基磷電阻率<300歐姆·厘米(Ω · cm);基硼電阻率<2600歐姆·厘米(Ω · cm);碳濃度>1.0×1016(at/cm3);n型少數載流子壽命<500μs;施主雜質濃度>0.3×10-9;受主雜質濃度>0.083×10-9。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陽能級單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錠的生產,是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主要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046190項下。該稅則號項下用于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根據商務部2014年第4號公告和2020年第2號公告的規定,對美國公司征收的反補貼稅稅率如下:
1. 赫姆洛克半導體公司 2.1%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2. 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 0%
(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3. 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0%
(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
4. 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 0%
(MEMC Pasadena,Inc.)
5. 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2.1%
6. 其他美國公司 2.1%
三、征收反補貼稅的方法
自2026年1月1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補貼稅。反補貼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補貼稅稅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反補貼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補貼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4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6年1月13日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