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蘇培,中經金融創新研究院執行院長,本文應綠色和平組織約稿撰寫。)
近期,在巴西貝倫舉行的第30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30)上,中國與歐盟、英國等11國共同宣布加入“合規碳市場開放聯盟”(Open Coalition for Regulated Carbon Markets,以下簡稱“開放聯盟”)。聯盟的成立為中歐協調碳定價機制,推動碳信用跨境互認,建立碳市場協同奠定了基礎,也為雙方電力行業低碳轉型打開了新的空間。
當前,全球碳市場呈現出強制市場與自愿市場并行的二元格局,不同經濟體在碳市場的發展階段、制度設計和實施成效上差異顯著。一方面,強制碳市場通常由政府主導并具有法律約束力,包括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中國全國碳市場、美國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GGI)等,其核心功能是通過配額分配與交易機制強制控排企業履行減排義務。另一方面,自愿碳市場則為無強制減排義務的主體提供碳信用交易渠道,形成了核證碳減排標準(VCS)、黃金標準(GS)等六大主流機制。最新數據顯示,核證碳減排標準(VCS)占據全球自愿碳市場70%以上的碳匯交易份額,累計簽發碳信用超過12億噸,覆蓋95個國家,注冊項目超過2100個,體現了其作為全球最大自愿碳減排認證機制的市場影響力。
作為發達經濟體和新興經濟體的代表,歐盟和中國同為國際碳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歐盟作為碳治理的先行者,其碳排放交易體系經過多輪迭代,已形成較為成熟的定價機制和監管體系,為全球碳市場建設提供了重要參考。中國的全國碳市場自2021年7月正式啟動以來,已成為全球覆蓋排放量最大的單一碳市場,其在制度建設和數字監管方面的探索,也為其他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具有借鑒意義的實踐樣本。
與此同時,全球范圍內碳核算方法學及核查與報告體系(MRV)依然呈現出碎片化的特征。盡管國際層面存在ISO14067、PAS2050等通用標準,但各國仍會根據自身產業結構制定專屬規則。比如,中國的GB/T 24067-2024就在借鑒ISO14067標準基礎上兼顧國內產業特點制定而成;歐盟則針對不同行業出臺了詳細的核算指南。總體來看,部分發達國家已實現數字化實時監測,而許多發展中國家仍依賴人工核算,導致數據準確性和時效性差距顯著,直接影響碳信用的可信度,成為跨境碳交易的首要技術障礙。受碳定價機制差異影響,中歐之間的碳信用互認長期缺失。歐盟碳價長期維持在80歐元/噸左右,中國碳價則穩定在70-80元人民幣/噸,部分發展中國家碳價甚至在10美元/噸以下。這種差異不僅導致“監管套利”風險,更阻礙了碳信用的跨境流通。目前,僅英歐通過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鏈接實現了部分碳信用互認,包括中國在內的多數國家的市場仍處于封閉狀態,碳資產全球流動性嚴重不足,跨境碳交易規模占比不足全球碳交易總量的5%。
中歐碳市場的發展差異和“標準不一”,導致碳市場難以形成統一的價格信號,企業缺乏穩定的減排預期。部分高排放企業通過轉移生產至碳約束較弱的地區規避減排責任,加劇了“碳泄漏”風險。同時,企業的合規成本也有所增加。跨國企業亟須適應不同市場的核算規則和申報要求,額外的技術改造和管理投入不僅降低了企業的減排積極性,也削弱了其參與跨境碳交易的意愿,甚至還對氣候資金流動形成了阻礙。許多投資者因對碳信用可信度存疑,紛紛猶豫不前,導致大量低碳項目面臨融資困境。在上述背景下,完善中歐跨境碳交易體系迫在眉睫。
此次開放聯盟的成立并非偶然,可以看作全球氣候治理從“承諾導向”向“行動導向”轉變的結果。開放聯盟旨在建立跨國合作框架,協調各國碳定價機制、排放交易體系及相關政策,最終搭建互通、透明、可信的全球合規碳市場網絡。從成員構成來看,該聯盟11個成員國涵蓋了全球主要經濟體和碳市場參與方,既包括歐盟這樣的“標準制定者”,也包括中國這樣的“市場實踐者”,還有巴西等“資源型”國家,體現了多元主體共同推動市場規則協調的趨勢。開放聯盟的核心創新在于“差異化協同”原則,即不追求絕對統一的標準,而是在尊重各國主權和發展階段差異的前提下,構建最低限度的互認框架。比如在核查與報告體系體系(MRV)建設上,聯盟計劃制定“基礎標準+國別補充”的模式,既確保數據的基本可信度,又為各國留出調整空間;在碳信用互認方面,則尋求建立分級認證機制,優先認可核證碳減排標準(VCS)、黃金標準(GS)等成熟標準的碳信用,并逐步擴大互認范圍,為跨境碳交易掃清制度障礙。
開放聯盟有助于加速相關碳標準的協同推進,打破長期以來的“碳標準孤島”局面。通過推動碳信用互認機制,提升碳市場流動性與運行效率,開放聯盟將使碳資產開發突破地域限制,逐步形成全球范圍內的交易網絡。預計未來5年內,聯盟內部碳信用跨境交易量將占全球總量的40%以上,碳價波動將趨于平穩,形成更具公信力的全球碳價格信號。這不僅有助于降低企業減排成本,還能吸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低碳領域,為填補全球氣候資金缺口提供解決方案。基于“經驗分享+技術合作+資金支持”的模式,歐盟的技術經驗、中國的市場實踐與巴西的資源優勢可以形成有效互補,為廣大發展中國家提供“能力建設+市場接入”的雙重支持。這種“橋接合作”模式不僅能提升全球碳市場的公平性,還能增強《巴黎協定》的實施成效,為跨境碳交易的全球化發展奠定基礎。
對于中歐碳市場的協同而言,開放聯盟的成立無疑也可以成為重要推手。
首先,這有助于引導中國碳排放交易制度設計的轉型。中國計劃自2027年起實施絕對總量控制,并于2030年前建立經典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同時保留免費配額與拍賣配額的混合機制。在這一進程中,歐盟在碳排放配額軌跡管理、碳市場穩定儲備、配額拍賣及盈余處理方面的經驗具有很強的參考價值。基于開放聯盟,中國在制定自身碳排放上限路徑和價格穩定機制時,可充分借鑒歐盟的模式與治理經驗,使雙方碳市場在結構上進一步趨同,為未來的比較、協同乃至潛在對接創造條件。其次,這有助于優化中歐不同減排行業之間的協調。目前,歐盟已經將其碳排放交易體系擴展到海洋領域,未來還將覆蓋更多領域。而中國的碳排放交易體系正從電力行業向鋼鐵、水泥、鋁等行業拓展,并計劃在2027年前覆蓋所有主要排放源。中歐可基于開放聯盟聯合搭建鋼鐵、水泥等行業的減排“統一參考標準”制定平臺,并公開工作流程。后續雙方衡量減排的尺度會逐步趨同,行業減排的額外成本更接近,這不僅會讓中歐貿易更加平衡,而且對推動兩國相關產業合作而言也將產生積極效應。
第三,這有助于中歐統一碳標準,加強碳數據互信,實現操作互認。核查核算作為開放聯盟未來展開合作的核心之一,將對中歐彌合標準差異產生積極作用。通過制定統一的工廠級數據規范、排放系數及跨行業(尤其是電力與重工業領域)的核查核算準則,歐盟監管機構可有效降低對中國碳數據的質疑,避免中國碳數據被歐盟認定為“不可比”或“可信度不足”。這樣,即便中歐碳市場暫時未實現直接互聯互通,也能通過相互兼容的登記架構和交易協議來追蹤碳信用的跨境轉移,避免碳信用在中歐兩套交易體系或《巴黎協定》第六款機制下被重復核算。
當前,中歐雙方面對著兩個共同的結構性現實:其一,電力部門均為各自最大的單一排放來源,其二,碳定價均是推動發電從煤炭和天然氣向可再生能源及儲能轉換的關鍵驅動力。而開放聯盟恰好為中歐碳市場在暫時無法實現全面對接的情況下,構建起了協調機制、學習機制與技術校準機制。
具體而言,中歐聯手發出的碳價格信號將對煤炭和天然氣市場形成約束。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碳價已使燃煤發電的經濟性日益降低。中國碳價雖相對較低但持續攀升,日后轉向絕對上限加基準定價機制,將使該體系變得更加嚴格。中歐一旦通過開放聯盟實現碳市場協同,將提供長期碳定價的共享參考曲線,為強化碳定價機制構建政治合法性,協調價格預期并加速可再生能源投資。由此,中國可以更有信心加速淘汰老舊燃煤機組,而歐盟也將從全球對煤炭技術及燃料需求的下降中受益。與此同時,鑒于開放聯盟重視碳排放核查核算的協調工作,若中歐能夠在煤炭和天然氣排放因子、平均碳強度計算以及發電廠合規方法等方面達成一致,不僅雙方電力部門的排放量將變得有可比性,也可為全球電力行業脫碳基礎的制定提供重要參考。此外,中歐基于開放聯盟進行的碳市場協同將帶來清潔電力技術的溢出效應,擴大離岸風電、電池儲能、綠氫及智能電網的部署。歐盟在監管、融資工具、早期商業化等方面的優勢,可與中國在制造規模、成本及部署速度方面的優勢有機結合,形成雙贏局面——歐盟得益于中國價廉物美的清潔能源設備,中國則受益于歐盟的系統集成技術。
總之,中歐碳市場的協同,將通過政策擴散、價格趨同、技術校準、投資流動以及符合脫碳目標的電網規劃等途徑,加速電力行業的脫碳進程,使煤炭的經濟性繼續下降,讓清潔電力成為全球的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