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行業儲氣調峰事關國計民生、供應安全,是國際上天然氣生產消費大國十分關注的問題,我國也不例外。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思路和主要任務,其中第七個方面的重點改革任務再次指出:要建立天然氣調峰政策和分級儲備調峰機制。明確政府、供氣企業、管道企業、城市燃氣公司和大用戶的儲備調峰責任與義務,供氣企業和管道企業承擔季節調峰責任和應急責任,地方政府負責協調落實日調峰責任主體,鼓勵供氣企業、管道企業、城市燃氣公司和大用戶在天然氣購銷合同中協商約定日調峰供氣責任。筆者認為,隨著我國著力推動天然氣行業市場化改革,消費市場的擴大,儲氣調峰在整個天然氣供應鏈的地位日益突出,必須建設綜合儲氣調峰體系。因此設想用5年左右的時間打造一個儲氣調峰法律法規相對健全,調峰設施較為完備,供需雙方共同參與且責任明確,市場化運作為基礎,保障措施有力的儲氣調峰體系。
1 我國天然氣儲備遠不能滿足調峰需求,未來壓力更大
自西氣東輸一線2005年投產的10多年來,我國天然氣消費保持12%以上的增速,2016年消費量已達2058億立方米,成為世界第三大天然氣消費國。天然氣利用領域已經深入到城市燃氣、工業燃料、發電、化工等各方面。與此同時,由于南北方氣溫差異較大,加之“煤改氣”導致的居民用氣比重增加,供氣波動性在季節、月度、日、小時以及南北方也日益擴展,表現為季節性峰谷差,月度、日、小時用氣大幅波動,有時需要“應急”處理,給安全、平穩、經濟供氣帶來巨大壓力。
為保證供應安全,供應側(包括氣田、地下儲氣庫、LNG接收站、長輸管道)采取多項措施應對季節性峰谷差,地下儲氣庫已經建立了174億立方米的容量,但工作氣量僅有60億立方米,相當于2016年天然氣消費量的3%,與國際公認水平要達到10-15%的水平差距頗大。按照國家規劃,2020年我國天然氣消費量要達到3600億立方米,2030年有望達到5000億立方米,屆時的調峰、應急壓力更大。
2 僅依靠供應側調峰受限因素多,應對突發事件響應慢
依據一般慣例,季節性調峰應由供應側承擔,我國政策也是這樣規定的,但問題十分明顯。
我國目前投運地下儲氣庫主要分布在東北、西北、華北油氣聚集區,屬枯竭油氣藏型,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枯竭油氣藏型技術相對簡單,建設成本低,二是我國上述地區油氣田相對集中。而東南沿海、長三角、珠三角天然氣主要消費市場由于油氣田少,地下含水層地質條件復雜,僅建成規模小的鹽穴儲氣庫,調峰、應急風險大。
LNG接收站投資大,選址難度大,如果單獨作為儲氣庫來使用,儲存規模小,液化、氣化等維護成本高,一般情況儲氣成本也在最10元/立方米以上,用戶難以承受。
由于儲氣庫調峰能力不足,近些年中國石油集團冬季不得不依賴氣田來滿足調峰需要,但氣田放大壓差提產調峰,違背了氣田科學開發的要求,氣田整體經濟效益受到影響。另一方面,氣田調峰要求干線管道具備輸氣能力滿足調峰氣量,而冬季管道往往負荷較大,尤其是在應急情況下存在輸送能力不足的問題。
總體來看,季節性調峰主體責任應該由上游承擔,但如果單純依靠天然氣上游企業通過增加調峰設施來滿足短暫的高峰用氣,則供應側企業的建設任務十分艱巨,也會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
3 僅靠需求側應對季節性調峰能力不足,但需要加大儲備力度,為供應側補充儲備爭取時間
依據國際經驗,需求側(天然氣利用方)應對季節性調峰能力不足,只有發展可中斷用戶,或者使部分轉移到替代燃料,但往往替代率占全年消費量的比重過低。這也是大部分天然氣生產消費國將應對季節性調峰責任賦予生產商、進口商、管道運輸商的原因之一。我國相關規定也只要求城市燃氣公司承擔日調峰責任。但也有國家規定所有用戶都有儲氣責任以應對季節性需求,例如法國儲氣安全法令就要求所有用戶根據其天然氣消費量大小,必須在儲氣庫存儲相應的天然氣,小用戶由燃氣公司代理。
我國地域遼闊,地質地理條件差異大,各地供應側儲氣設施發展不均衡,應考慮不同情況建立不同的燃氣調峰機制。考慮到地質地理條件和未來LNG接收站發展情況,建議在東南沿海、長三角、珠三角地區調峰應以地下儲氣庫與LNG接收站并重,在此基礎上發展LNG、LPG規模化儲備。隨著秦嶺、淮河以南地區冬季采暖用戶的增加,中南有關省市冬夏用氣峰谷差也在逐步加大。上述地區應該加大調峰儲氣規模,逐步發展到能夠應對月度調峰,為供應側補充儲備爭取時間。
4 我國儲氣調峰綜合性體系建設需要法律法規體系保障
儲氣調峰雖然十分重要,但從企業角度來看,他也是一項投入大,投資回收期長的業務,必須強制性要求。從國際上看,天然氣市場成熟國家一般都在《能源法》、《天然氣法》或者專門的《儲氣法令》中明確規定相關各方儲氣義務。因此,從根本上說,我國儲氣調峰體系的建設基礎工作就是立法。相關法律應該明確儲氣的市場主體,儲氣的地理位置、量、時間要求,并規定動用儲氣的條件,要明確處罰原則,明確監管機構。法律并應該就應急規定級別,區分調峰應急的市場手段和行政手段。
我國能源領域的主體法律多年未能出臺,筆者建議儲氣調峰相關規定盡早以國務院“儲氣調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形式先行頒布實施,“條例”將更為詳細的規定儲氣調峰的責任與管理辦法。
5 建設以供應側為主體,需求側為輔助的分級儲備調峰設施體系
5.1 供應側要以地下儲氣庫建設為主,明確季節性調峰的主體責任
針對目前我國資源與市場分離、儲氣調峰設施分布不均等情況,以安全平穩供氣為目標,以效益優先為原則,應優化儲氣調峰方式,以地下儲氣庫調峰為主,LNG、氣田調峰和管網調配作為補充,統籌滿足各地區調峰需求,實現天然氣業務可持續發展。
東北、華北地區應該繼續擴大枯竭型油氣藏地下儲氣庫建設。東南沿海、長三角、珠三角加快建設地下含水層、鹽穴儲氣庫;借鑒韓國、日本經驗,研究如何通過增加LNG儲罐方式擴展季節性調峰能力;在四大氣區(塔里木、青海、西南、長慶)周邊首先應充分利用已建地下儲氣庫進行調峰,當地下儲氣庫無法滿足調峰需求時,可利用氣田進行輔助調峰。其他地區則應進一步尋找地下儲氣庫建庫目標,加快地下儲氣庫建設,以地下儲氣庫調峰為主,管網調配為輔。
5.2 需求側要加強替代燃料儲備,制定應急預案
加快建立小時、日調峰設施,逐步具備月度調峰能力。
工業燃料、供熱部門、發電部門要推行替代燃料方案,研究燃料替代應對季節性、月度調峰的對策;研究利用LPG、輕質油進行長期儲備的可能性,以及應對較長期供應緊張的可行性;建立需求側應對緊急情況的響應機制,區分不同情況建立需求側應對較長期供應中斷的方法;研究利用非市場手段應對緊急事件的方法,包括遞減、關停用戶氣量的順序。通過上述方法,使我國需求側應對供應危急的能力不斷增強,也可以在長期供應中斷情況下為上游補充儲備爭取時間。
6 建立儲氣調峰的市場化運營體系
2014年以來,發改委、能源局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包括儲氣設施在內的天然氣基礎設施公平準入,儲氣價格市場化,也就是說,儲氣設施建設運營不僅要保證供應安全,也要取得收益,回收投資,激勵儲氣設施盡快擴大規模。
筆者認為,可以充分借鑒天然氣市場成熟國家的經驗,建立一個儲氣交易的市場機制。首先,要培育市場主體,明確規定不同市場主體的儲氣義務權利,包括儲氣的量、時間、地點;第二,建立儲氣調峰交易平臺建設,可以依托交易中心,也可以單獨建設,也可以依托大石油公司專門建立的儲氣公司;第三,研究地下儲氣庫分配原則;第四,建立儲氣交易制度,包括交易的時間安排、合同管理、擔保制度、融資制度、價格體系、提名制度、信息公開和保密制度、處罰制度;定義各種交易術語;第五,適時建立儲氣交易的二級市場。
儲氣市場的產品就是儲氣容量,對于地下儲氣庫,要劃分標準儲氣單元,制定價格基準。積極推行天然氣季節性差價、峰谷差價、可中斷氣價等價格政策,出臺調峰氣價機制,充分利用價格杠桿加強需求側管理,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控制季節性峰谷差。
當然,儲氣交易的市場化建設不是孤立的,首先要盡快實現現有儲氣庫的獨立運營,同時還要求管道獨立運營,管道公平開放,天然氣交易中心真正發揮價格基準作用。
7 分步驟用5年左右時間打造儲氣調峰交易市場
用2年左右的時間制定“儲氣調峰條例”。同時,啟動地下儲氣庫、LNG接收站公司化獨立運營(子公司)組建,并開始籌建交易平臺,劃分儲氣交易單元,制定交易規則。這期間,儲氣費用通過現有的季節性天然氣價格浮動收取。
用2年左右的時間模擬儲氣交易的市場化運營,并協調與管道對接,金融機構參與擔保、融資。發現問題,完善相關交易機制。監管機構制定監管辦法。
第5個年頭,儲氣交易市場正式運行,大部分調峰天然氣通過平臺完成。考慮到市場主體需要對自己的調峰用氣進行重新估算,原來的供應側儲氣設施要保留一定的工作氣應對突發情況。監管機構、交易平臺應該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及時調整有關規定。
總之,我國儲氣調峰要以法律法規為基石走市場運營的道路,建設的時間長短不是問題,關鍵是規則明確、運營規范,在促進儲氣設施建設的基礎上保障國家供應安全。
徐博 經濟學碩士,中國石油經濟技術研究院高級經濟師,長期從事國內外天然氣供需、價格和政策研究。曾主持、參與研究課題20余項,發表學術論文30余篇,翻譯國外天然氣研究文獻100多萬字。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