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水利部近日印發《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及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辦法》明確,水利發展資金應當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當清晰反映水利發展資金的預期產出和效果,并以績效指標細化、量化,定量指標為主、定性指標為輔。
《辦法》要求,預算執行中,地方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對績效目標預期實現程度和資金運行狀況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推動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績效評價采取分級實施的原則開展。財政部、水利部對各省開展績效評價;省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組織開展本地區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以年度為周期,根據工作需要,可開展一定實施期的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實施。
《辦法》指出,分配給貧困縣或納入其他資金整合試點的水利發展資金,仍用于水利發展資金支出內容的部分,納入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范圍;整合后未用于水利發展資金支出內容的部分,不納入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范圍。國務院或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法》強調,各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及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