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9月25日,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人民法院副院長張海平介紹,南某等4人惡意傾倒鹽酸案件一審判決后,4名被告人都上訴了,但他認為改判可能性不大。
這起內蒙古環境污染入罪的“第一案”,自本報9月7日開始獨家連續報道,一時成為輿論熱點。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法規處的主要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環境質量問題備受關注、環境保護力度空前加強的今天,此案的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義。
的確,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調低環境污染入罪門檻以來,這起案件從立案、偵查、公訴到審判的過程,無不昭示著環境保護的刑法威懾力已經在我區顯現。
發案:
冰面酸蝕,中隊長一腳陷入水中
“我們順著冰面向上排查,走著走著,我這只腳撲嗵一聲就陷進去了,水一下子淹到這兒!”郭建金說著,右手伸向了左腿膝蓋處,“大家的目光都聚集到我這兒了,仔細一看,那兒的冰和其他地方不一樣,都是虛沫子。”
郭建金是杭錦后旗環保局監察大隊二中隊的中隊長,排查中,是他發現了第一處鹽酸傾倒地點。9月9日晚,郭建金告訴記者,雖然是8個月前的事了,現在仍然心有余悸,“鞋襪褲子都浸水了,特別擔心被強酸蝕傷,好在沒甚大礙。”
按照環境質量監測的相關規定,總排水干溝的水質檢測頻次為每兩個月一次。今年1月9日,巴彥淖爾市環保局在例行檢測時發現,總排干的水體被強酸性物質污染,隨即通知杭錦后旗環保局和烏拉特后旗環保局,迅速組成了由市、旗兩級環境監察和監測工作人員參與的聯合檢查組,對總排干和三排干沿線開展拉網式排查。
“正常情況下,總排干的水質是堿性的,可是這次檢測卻發現水的PH值顯酸性。”巴彥淖爾市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張衛國說,排查工作進行到杭錦后旗段的時候,他們發現了傾倒鹽酸的痕跡。
從事發區域的輪胎印分析,傾倒污染物的極有可能是大型車輛,只能從附近的橋面和路況好的地段進入,排查人員就在這些地方分組尋找。1月10日上午,第一個傾倒點被發現,位于陜青線總排干橋南側約500米處。
“酸蝕之后,那個冰就虛了,一踩就塌下去,水是發黃發綠的,岸上有很寬的輪胎印,這個一下就能看出來。”郭建金說。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就構成犯罪。而從現場來看,不法分子極有可能多次整車傾倒鹽酸。鑒于案情重大,工作人員立即報警移交公安部門偵查。
“只要發現一處,再后來的一看就相當明顯了,都是那樣的。”郭建金告訴記者,隨后他們又在三排干向陽橋南北兩側、三排干污水處理廠南側、三排干南渠分干溝陜青路北等處,發現了類似痕跡,至少有7車次同樣的污染物約300噸,先后被傾倒進了總排干和三排干。
巴彥淖爾市政府緊急召集水務、公安、環保部門采取了一系列應急措施。張衛國介紹,因為有牧民用總排干的水飲羊,當地政府安排人員在兩岸巡查,防止牲畜飲用受污染的水,同時啟動應急監測程序,一小時一報告,并在杭錦后旗五原段采取石灰綜合治理。
杭錦后旗環保局副局長吳增勇告訴記者,1月21日起,受污染水體的水質轉入正常,1月26日,應急監測停止。“事發后,我們向周邊的居民了解情況,他們說以前發現過有這種車輛過來,往溝里倒酸,也沒把這個當回事。”吳增勇說。
破案:
為賺補貼,拉運鹽酸傾入排水溝
當地公安部門偵查發現,污染水體的鹽酸并非轄區企業直接排放,而是烏海市一家名為南光化工公司的人員所為。
杭錦后旗公安局治安大隊的王學智大隊長告訴記者,今年1月10日,他們接到杭錦后旗環保局報案稱,當天上午11時許,工作人員在陜青線總排干橋南側約500米處,發現傾倒酸液的明顯痕跡。該局沙海派出所、治安大隊民警先后到現場勘驗。
當日13時許,辦案民警在沙海鎮原四支三排干橋兩側,又發現了新的傾倒點。民警分成3組,對已發現的3處污染物傾倒點連續蹲守48小時,伺機“抓現行”。然而,可能是聽到了風聲,傾倒鹽酸的人和車一直沒有出現。
1月14日,杭錦后旗副旗長、公安局長劉瑞平任組長的專案組成立,抽調精兵強將16人,由王學智全面負責案件偵辦工作的指揮協調。
鹽酸是生產化肥的廢料,而巴彥淖爾市只有一家生產化肥的企業—位于烏拉特后旗的齊華礦業公司。對這家涉嫌責任單位進行調查時,警方發現,該公司2013年2月與烏海市南光化工公司簽訂《購買鹽酸合同》,為對方免費提供鹽酸,并提供每噸60元至100元的運費補貼,后者負責運輸和銷售。調查中,齊華礦業公司提供了南光化工公司的運輸車輛資質及過磅單。
“我們注意到其中一輛車在巴運物流公司掛靠,就調取了GPS軌跡信息。”王學智介紹,該車從2013年2月起一共從齊華礦業公司拉出鹽酸34車,其中26車被傾倒在杭錦后旗和烏拉特后旗青山鎮周邊的排水溝,而且存在一天之內在同一地點多次傾倒的情形,總量為1626噸。
根據GPS軌跡信息,辦案民警又在南渠分干橋北200米處找到一處新的傾倒點。隨后,警方前往南光化工公司調查,同時通過電話傳喚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對方先以各種理由推脫,最后手機關機,且從1月14日起,南光化工公司再沒有派車輛前往齊華礦業公司拉運鹽酸。
1月20日下午4時許,在巴彥淖爾市技偵支隊和刑偵支隊的配合下,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南某之子在臨河區落網,聲稱傾倒行為全部是他父親所為。當晚9時30分,南某到杭錦后旗公安局自首。
審訊中,南某向警方供認,2013年2月份以來,他為了賺取齊華公司的運費補貼,伙同其子和司機王某某、郭某,先后向三條排干傾倒鹽酸50多車,合計2800多噸。
至此,我區首起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告破,南某父子、王某某、郭某4人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3月1日,南某以涉嫌污染環境罪,被杭錦后旗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其他3人被取保候審。4月28日,案件被移送檢察機關。
經過補充偵查和進一步收集證據,今年7月24日,杭錦后旗人民檢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訴。當天,杭錦后旗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南某之子和王某某、郭某3人。
審案:
法槌敲響,一審判決全部處以實刑
9月10日上午8時40分,記者提前進入杭錦后旗人民法院最大的審判法庭,等待內蒙古環境污染入罪“第一案”開庭審理。
開庭之前,大量旁聽人員陸續前來,可容納近200人的旁聽席坐滿了人,不少旁聽人員站在警戒線外的過道和旁聽席后排。自治區環保廳及其有關處室均派出代表到場旁聽,鄂爾多斯、烏海、阿拉善等盟市環保機關和部分企業代表也來到現場,接受環境保護法制教育。
9時,被告人南某父子、王某某先后被法警押入,案件的公訴人、辯護人和被告單位南光化工公司代表人同時到庭。
“請法警為4名被告人打開戒具。”審判長隨后宣布開庭。
審理過程中,公訴人指控被告人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特別嚴重,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南某等人對其違法傾倒工業廢鹽酸的犯罪事實均予認同,但以沒有造成嚴重環境影響為由,請求寬大處理。辯護人圍繞南某、郭某存在投案自首等情節,請求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過近5個小時的舉證、質證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等環節,庭審程序于當天下午完成。合議庭合議后,當庭宣判。
9月16日,記者從該案的判決書中看到,審理認定,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期間,被告單位烏海市南光化工公司購買齊華礦業公司生產復合肥所產生的工業鹽酸后,為貪圖每噸60元到100元的運費補貼,由法定代表人南某單獨或指使、伙同其子、其公司雇用司機王某某、郭某,將所購鹽酸直接傾倒入杭錦后旗沙海鎮豐產村段大排干、向陽村段三排干、南渠分干溝等水體,累計傾倒工業鹽酸55車,合計2877.48噸。其中,南某之子參與傾倒5車200余噸,王某某參與傾倒3車100余噸,郭某參與傾倒3車100余噸,其余均為南某所為。
判決書還提到,這些犯罪行為主要分為兩個階段,2013年2月至10月傾倒711.52噸,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傾倒2165.96噸。經巴彥淖爾市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這些危險廢物導致受污染水體超過了《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Ⅳ類標準。
據此,法院判決南某等犯污染環境罪,判處主犯南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5萬元;判處南某之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7萬元;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判處郭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同時追繳被告單位和被告人違法所得,沒收犯罪所用工具,上繳國庫。
除了南某等4名自然人,南光化工公司作為法人,也被判污染環境罪成立,判處罰金80萬元。
這一判決,體現了“兩高”司法解釋中規定的“雙罰制”—不僅對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相關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量刑,而且對犯污染環境罪的單位判處罰金。一罪雙罰,體現了刑事審判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嚴懲不貸的決心,也是對此類犯罪行為的震懾。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