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讓北京市復興路10號院原鐵道部大門口,一時間成了新的拍攝景點。不少人來到這里,拍照留念。
隨著鐵道部不再保留,“鐵老大”時代即將落下帷幕。伴隨著政企分開,鐵路安全生產,即將進入“后鐵道部時代”。
從“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到鐵路降速,這幾年,鐵道部一直深陷爭議的漩渦中,鐵路安全成為其中一個焦點。但無論何時,鐵路的性質、地位和作用,決定了安全發展是其首要任務。如何避免再走彎路,堵住各種漏洞?代表委員紛紛為“后鐵道部時代”鐵路安全發展建言獻策。
政府完善技術標準
企業建立現代制度
“今日之世界,非鐵道無以立國。”1912年,孫中山曾這樣感嘆。100年后的今天,我國鐵路運營里程達9.8萬公里,躍居世界第二位;高鐵營運里程達9356公里,為世界之最。
近年來,鐵路建設跨越式發展,讓鐵道部始終處于輿論的風口浪尖:從劉志軍腐敗案到“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從天價宣傳片到買票難。
按照此次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的國家鐵路局,負責擬訂鐵路技術標準,監督管理鐵路安全生產、運輸服務質量和鐵路工程質量等;組建的中國鐵路總公司,負責鐵路運輸統一調度指揮,經營鐵路客貨運輸業務,負責鐵路建設,承擔鐵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等。
全國人大代表姜曦暉,是上海鐵路局副局長。在他眼中,政企不分導致弊端叢生。過去,鐵道部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導致沒有有效的安全質量監督機制。“政企分開后,鐵路安全將會進入一個良性循環。”但他建議,今后鐵路建設、運營等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負責,國家鐵路局要制定完善相關標準,對鐵路安全質量、服務質量、建設工程質量負起監督責任,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采取懲治措施。
天津濱海新區旅游區管委會副主任羅家均委員表示:“政企分開后,企業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這是個大方向。政府要加強宏觀管理,進一步明確責任。無論何時,安全監管一定要加強。”
堵住鐵路工程漏洞
嚴防“四個不合理”
中國工程院院士王夢恕代表說,我國有將近14億人,鐵路總里程雖然達9.8萬公里,但人均只有幾厘米。而美國不到3億人,鐵路總里程達27.2萬公里。
要縮小巨大差距,大力加強鐵路建設時不我待。姜曦暉向記者提供了這樣一組數據。“十二五”期間,我國鐵路基本建設投資規模要達2.3萬億元。2012年,這一數字是6309億元。他告誡說,鐵路建設如此之快,千萬不能再走以前的彎路。政企不分時,鐵路建設存在自建和自監現象,有的不顧科學規律,出現現場畫圖、現場改工期問題。這造成二次返工及一些后遺癥。
海拔最高鐵路,最長高鐵,第一條高寒高鐵……在世界鐵路發展史上,中國摘得多個“世界之最”榮譽。然而,耀眼的光環背后,“四個不合理”(不合理工期、不合理造價、不合理方案、不合理合同)成為困擾鐵路工程的癌癥。
“上面給的錢少,施工方只能偷工減料。另外,施工方也想用最少的錢修鐵路。”王夢恕說,一些鐵路工程不實事求是,不遵循科學發展觀。他說,鐵路工程有5個風險,分別是規劃風險、勘探設計風險、投招標風險、施工風險、運營風險。如果前期把關不嚴,所有風險將在施工階段集中爆發。現實情況是,一出事就把責任推給施工單位。“分析事故原因時,要先檢查鐵路工程規劃、勘探設計、投招標環節,然后再查施工單位。”王夢恕說,必須吸取教訓,對鐵路工程多檢查、真檢查,看工期、設計方案是不是合理。
“以前,幾乎所有管理、建設都在系統內封閉運營,政企分開后,鐵路建設要更加公開透明,只有這樣,才能杜絕一些腐敗問題。”羅家均建議,鐵路改革是系統工程,不能顧此失彼,一方面政企分開后,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鐵路建設。另一方面,在改革過程中,一定要加強安全管理,使鐵路運營更加安全可靠。
高鐵安全管理存患
加快立法刻不容緩
高鐵開通,大大方便了群眾出行。自2008年我國第一條高鐵——京津城際開通營運后,京滬、京廣、哈大等一大批高鐵相繼開通。不少代表認為,加快高鐵安全立法,從法律層面加強高鐵安全管理,刻不容緩。
廣州鐵路(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李文新代表今年提交了《關于修訂〈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的建議》。他表示,我國第一條高鐵是2008年開通運營的,而現行《條例》是2004年頒布實施的,沒有對高鐵保護區范圍劃定、高鐵與公路交叉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目前公路穿行高鐵有上跨和下穿兩種,由于高鐵運行速度快,采用上跨高鐵方式,存在拋物擊打動車組和貨物墜落線路的隱患。
武漢鐵路局局長汪亞平代表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加快高鐵安全立法,一是加強高鐵安全設備質量源頭控制,在建設方面嚴格高鐵專用設備準入和招投標管理,嚴格準入資質和設備質量標準。二是規范高鐵從業人員準入、培訓和作業標準,設備維護方式及技術標準。三是結合我國國情,健全路地聯防與綜合治理機制,明確高鐵聯防部門及責任。四是完善高鐵事故預防及處置措施,將交通、衛生、公安等部門納入高鐵安全管理責任單位,統籌開展應急演練。五是規定在高鐵運營主管部門和企業之外,設立具有獨立執法權的監管部門,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各級地方政府的監管責任,用制度避免監管死角。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