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監員是一個特殊監管群體,所從事的工作非常繁瑣,所監管的領域環境差,尤其是井下工作條件相當惡劣,煤礦安監員既要具備扎實的專業知識,又要具備協調能力和處理問題的能力,并且煤礦安監員在承受安全監管工作任務重、工作壓力大的同時,還要“冒”著不確定的因素被問責的風險。因此,作為一名煤礦安全監管人員,怎樣學會把工作干好,同時又很好保護自己,如何預防安全生產瀆職犯罪,免受責任追究呢?結合自己在一線煤礦安全監管經驗,談談幾點體會。
1.要強化煤礦企業主體責任,尤其要加強煤礦企業投資人(法人)責任。煤礦企業主體責任能否落實,很大程度上決定于煤礦企業投資人(法人)對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如果煤礦企業投資人(法人)重生產、輕安全,不顧職工的安全利益、不加大必要的安全投入,煤礦企業勢必會出安全問題。因此,煤礦安監員要經常與煤礦企業投資人(法人)溝通,談安全的重要性,要強化煤礦企業投資人(法人)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勞動防護、安全制度的落實,實施全員落實主體責任。
2.要完善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制,實施責任清單,對煤礦安全監管實行序列化和網格化管理。上到局長、分管副局長,下到煤礦監管科室人員,都要有明確的職責分工。每次監管要有目的性和針對性,具體落實到煤礦哪個系統檢查,檢查人員要細致,對井下和地面都要檢查,同時認真做好文書,對存在的隱患或問題要視情況限定整改時間,在整改時間到達后,一定要組織復查,對隱患整改不到位的,堅決立案查處,絕不姑息遷就。
3.要強化執法工作的計劃性,體現工作痕跡。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4號令》的要求,結合本轄區實際、煤礦災害程度和煤礦安監員數量,認真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不得超越煤礦安全監管的執法范圍,管好煤礦安全監管的自家“責任田”,不越權、不越職。在開展好安全監管的同時,要認真做好書面檢查記錄,證明我們是按年度計劃執法,把監管職責都“窮盡”了,即使發生了生產安全事故,也能證明我們煤礦安監員履職盡責了,從而免于責任追究。
4.要加強煤礦駐礦安監員輪崗制度。為避免長期在一個煤礦駐礦監管,為滋生腐敗提供土壤,同時為了增強煤礦安監員工作的積極性,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應嚴格執行崗位輪崗制度,定期對煤礦分管領導、煤礦科室負責人和科員進行隨機輪崗,做到權責輪換,從而預防瀆職犯罪,保護好自己。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