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規范經營秩序,鼓勵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環境保護,臨沂市印發《臨沂市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辦法所稱煤炭經營,是指企業或個人從事原煤、配煤及洗選、型煤加工產品經銷等活動。鼓勵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支持清潔煤炭技術開發,推廣使用低硫分、低灰分的清潔煤炭。
辦法所稱儲煤場地包括經營性儲煤場地、煤礦企業儲煤場地、洗選加工企業儲煤場地等。儲煤場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合理布局;不得設在風景名勝區、重要生態功能區、交通要道等環境敏感地帶;區域內不同儲煤場地的布局應體現資源集約開發和節約利用。
煤炭經營主體或個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由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二)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機動車運輸煤炭未采取密閉措施、造成撒漏的,由公安、交通運輸、城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對煤炭運輸企業或個人予以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煤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由工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煤炭經營主體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由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不達標煤炭禁止“入市”
煤炭經營主體應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禁止下列經營行為:(一)銷售或進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質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區域內單位或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煤炭;(二)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數量短缺等欺詐行為;(三)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四)違反國家有關價格規定,哄抬煤價或者低價傾銷等;(五)違反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偷逃稅款;(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煤炭產業政策或行業標準的其他行為。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