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分布式光伏發電已有了良好的發展基礎,國家“金太陽”補貼政策以及分布式光伏補貼政策,給予行業的支持力度較大,但在開發模式、風險與技術方面仍需進一步積累與總結經驗。本文對分布式光伏電站的類型、發展現狀與政策、商業模式等進行了分析,歸納了分布式發電行業的特點與風險因素,并提出了相應的思考與建議。
一、何為分布式光伏電站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安裝,所發電能就近利用,運行方式以用戶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以配電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與大型并網地面電站相比,分布式光伏電站更靠近電力用戶,所發電量就近消納,不需要其他輸電設施。分布式光伏電站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并網特性與運行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并網光伏發電系統、離網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多能互補微電網發電系統(見圖1)。

(2)根據建設地點不同,可分為工業廠房屋頂、商業建筑BIPV、BAPV,分布式示范園區,農漁業設施、住宅、市政設施、偏遠無電地區及海島等分布式光伏電站。
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容量較小,一般在千瓦級或兆瓦級,具有運維成本低、建設周期短的特點,對大電網、遠距離供電能形成有益的互補和替代,未來發展到一定規模還可有力促進微電網的建設。
二、分布式光伏的發展現狀
(一)世界發展概況
截至2014年年底,全球光伏電站裝機容量為1.89億KW,同比增長35.9%,全年光伏新增裝機容量為4700萬KW,同比增長21.7%,其中一半以上是分布式光伏電站。截至2014年年底,美國的光伏發電裝機容量為1202萬KW,其中分布式光伏電站并網裝機容量為625萬KW,占比約52%;德國光伏電站裝機容量為3590萬KW,其中分布式電站裝機容量為2800萬KW,占比約80%(見圖2)。

從裝機結構看,分布式光伏是太陽能光伏利用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光伏發電市場所占的份額較大。從國際上來看,美國是分布式光伏發展較快的國家,出臺了初始投資補貼、現金與稅收返還、各州的可再生能源配額標準、凈電量計量法、加速折舊和綠色能源證書等多項鼓勵措施,主要體現為稅收抵免、現金返還補貼、綠證等優惠,每年補貼電站約5GW,有效支持光伏等新能源的發展。
德國是分布式光伏電站發展最早的國家,也是世界上分布式光伏電站占比最高的國家,德國提出“100萬屋頂計劃”,頒布了《可再生能源法》,采取了投資稅收抵免、政策性銀行優惠貸款和地方財政支持等核心政策,給予分布式光伏電站長期固定補貼電價,每年補貼電站2.5GW~3.5GW,支持光伏行業的持續發展。
日本針對分布式光伏行業提出了“10萬屋頂計劃”、“百萬屋頂計劃”,采取對分布式光伏給予固定補貼電價、凈電表制度等支持措施,支持期長達20年,促進了分布式光伏行業的迅速發展。從發展結構上看,發達國家更重視發展用戶端分布式光伏電站,以滿足日益增長的電力需求。
(二)中國的發展概況
中國分布式光伏電站起步較早,2002年,國家提出“送電到鄉工程”,揭開了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序幕。2009年開始,中國通過“金太陽”工程和“光伏建筑一體化”工程兩項措施,以投資補貼方式使分布式光伏發電得到了迅猛的發展。隨后國家針對分布式光伏行業出臺了支持其發展的系列政策,進一步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市場拓展。
目前,全國28個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省份中,浙江、湖南、廣東等地區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占比較高。此外,中國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容量超過100MW的省份超過10個,成為世界分布式光伏領域的重要市場。截至2015年6月底,光伏電站裝機容量達3578萬KW,其中分布式光伏電站裝機容量達571萬KW,占比16.0%,近年來中國分布式光伏的發展情況見圖3。

從國際發展水平看,中國由于電網特點與開發條件,分布式光伏處在探索與發展階段,與全球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差距。目前,發展較快的省份主要集中在中、東部地區,排名前五位的省份是江蘇(100萬KW)、浙江(90萬KW)、廣東(54萬KW)、山東(51萬KW)和湖南(33萬KW)。中國的分布式光伏發展以“金太陽”工程和工業園區項目為主,住宅項目也在逐漸興起。各省份的分布式光伏的發展情況如表1所示。

三、中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有關政策
國務院分別于2012年12月和2013年6月召開常務會議,研究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政策與舉措,把積極開拓國內光伏應用市場,著力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作為一項重要措施,鼓勵工商業廠房、家庭、社區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把擴大分布式光伏作為擴大光伏應用范圍,拓展國內市場的重要抓手。
隨后國務院發布的《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中提出了“大力開拓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優先支持在用電價格較高的工商業企業、工業園區建設規?;姆植际焦夥l電系統”,“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擴大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建設100個分布式光伏發電規?;瘧檬痉秴^、1000個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小鎮及示范村”等開拓光伏應用市場的舉措。
隨后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陸續制定了配套政策文件,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展,破除分布式光伏發展過程中遇到的阻礙。
2013年7月,財政部出臺《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建立中央財政按季向電網企業撥付補貼的機制,確保國家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給項目單位。同年11月,財政部出臺《關于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103號)。
2013年8月,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與環保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651號),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由0.8分/KWh提高至1.5分/KWh,擴大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規模。同時發布了《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638號),按光伏電站資源和建設條件制定了三類區域的標桿上網電價,對分布式光伏發電按全電量補貼0.42元/KWh,明確上網價格和補貼執行時間為20年。
國家能源局對分布式發電接入電網的電壓等級、服務程序等提出要求,建立國家規劃和年度規模指導下的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機制(具體項目由省級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門采取備案方式)出臺《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國能監管〔2013〕459號),做好對光伏發電量收購與補貼發放的后續監管工作。2013年9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對分布式光伏發電提供免費接入、免費安裝計量裝置等便利,簡化電網接入審批流程,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建立了服務分布式光伏發展的工作機制。
2013年8月,國家開發銀行會同國家能源局出臺了《關于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金融服務的意見》(國能新能〔2013〕312號)。推動地方政府在試點地區成立以企業信用為基礎、以市場化方式運作、具備借款資格和承貸能力的融資平臺,由開行對分布式光伏提供融資支持,同時提供以中長期貸款為主,短期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為輔的多元化信貸產品,給予貸款條件優惠等。
四、分布式光伏的商業模式
目前,我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商業模式主要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工業園區集中開發模式、小型建筑與戶用模式、能源服務公司模式、融資租賃模式等。與分布式示范園區建設相匹配的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工業園區集中開發模式、融資租賃模式。
在各種模式中,業主、設備供貨商、EPC承包商、運維商、服務方可以是同一家企業,也可以是通過商業合同相互關聯的不同的企業,商業模式可以多樣化,金融機構可以多角度提供服務,因此,商業模式具有一定的創新性與開拓性。從目前的發展情況看,構成分布式光伏發展的商業體系比較完善,部分模式已成功實踐。
以合肥高新區的分布式光伏示范區模式為例。示范區規劃建設100MW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一期建設32MW,竣工總投資約2.6億元,投產后能滿足園區企業的一般性用電需求,經濟與社會效益顯著。該項目由蘇美達集團與陽光電源集團共同開發與投資,是全國首批分布式光伏示范區之一。項目建成后主要為園區16家大型耗電企業提供電能。
項目所在工業園區成立了園區分布式光伏示范項目的開發協調機構(園區管委會),負責協調發電企業與園區用能企業簽訂屋頂協議與合同能源管理協議,與園區所屬電網公司簽訂余電上網收購協議。在此模式下,業主獲得電費與補貼收入,用電企業享受優惠電價與節能效益,園區管委會負責協調屋頂與并網接洽并收取少量手續費,促進協議的簽訂和項目的正常運營,實現了多方共贏。本項目業主方集開發商、設備供應商、EPC承包商為一體,有利于發揮組織與協調優勢,減少商業與操作風險,在簡化商業模式的同時,促進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等設備的消納,形成多方互惠共贏的商業化運作模式。表2列出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項目參數指標、經濟效益指標和社會效益指標。


從目前的分布式技術與經濟效益看,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單位造價仍高于地面光伏電站,平均單位靜態投資在7000~8000元/KW,電價按自用電量比率分類,在1.1~1.39元/KWh,具有經濟效益好、回收期短的特點。影響項目的經濟效益的主要變量是上網電價與發電小時數等,投資變化次之。經測算,電量降低10%,內部收益率降低約1.9%,內部收益率對項目運營期的發電量較敏感。項目電價具有競爭優勢,電量能夠被電網保障性收購,與其他電源類型相比,具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優勢,同時將帶來節能減排等社會效益。
五、分布式光伏電站有何優劣
(一)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優勢
(1)輸出功率相對小,規??伸`活調整。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容量在數千瓦至數兆瓦之間,輸出功率遠遠小于大型地面光伏電站;可通過光伏發電的模塊化設計調整規模的大小;可根據屋頂面積與建設條件等因素調整光伏系統的容量;安裝方式相對靈活,適合在耗能集中區域進行分散式建設。
(2)項目污染少,環保效益突出。分布式光伏發電與其他新能源項目相同,在發電的過程中沒有污染和噪音,也不會對空氣和水造成污染,適合在宜居的城市、偏遠地區發展,也是防治霧霾和實現節能減排目標的有效手段之一。
(3)發電用電并存,輸電線路線損少。大型地面光伏發電是升壓接入輸電網,僅作為發電電源參與電網運行,而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接入配電網,直接發直接用,且大部分能就地消納。因不需要長距離輸送,因此不存在線損,且直接在配電網消納,利用率普遍高于地面光伏電站。
(4)靠近負荷中心,對電網影響不大。分布式光伏一般分布在中、東部負荷中心區域,直接售電給大型工商業用戶、住宅等,不需長距離輸送,節約電網成本,規模一般比地面并網光伏電站小,對電網的頻率、電壓波動影響有限。
(5)節約土地資源與開發成本。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不需在集中連片的土地上開發,因此能夠有效節省土地資源,提高閑散屋頂、廠房的利用效率。同時,在大型工商企業用電需求日益增長的背景下,業主具有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的積極性,項目開發成本一般低于大型并網光伏電站。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劣勢
(1)參與主體較多,不確定因素增加。分布式光伏電站涉及屋頂所有者及用能企業較多,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分散性、多樣性,派生出的商業模式也不盡相同,其不確定因素普遍多于地面光伏電站項目,比如某些項目可能出現屋頂權屬轉移、不可抗力、合同風險等不確定因素,因此開發及運營分布式光伏電站比大型并網光伏電站更復雜。
(2)電費結算效率較低。目前,分布式光伏電站的電費結算較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缺乏催收與履約的保障,受用電企業經營情況影響,回收電費的及時性、穩定性值得關注。
六、小結
分布式光伏發電作為新興的能源利用方式之一,在我國及世界范圍內得到了普遍的認可與應用,具有商業開發的經濟性,能夠帶來社會與環境效益,具有良好的發展潛力,是光伏行業適宜拓展的方向。鑒于此,本文提出了以下幾點促進分布式光伏發展的建議。
第一,建議繼續大力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展,以國家支持分布式示范園區、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為契機,發揮各方的組織優勢,會同開發商、示范園區、金融與保險機構共同支持分布式光伏的拓展。推動分布式光伏合作平臺的搭建,與政府、電網、企業等部門建立互助互動關系,建立合作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促進行業開發、融資和市場的完善。
第二,創新分布式光伏的支持方法,研究探索適合分布式光伏項目的融資模式與評審方法,創新金融產品,促進分布式光伏的規?;l展。
第三,關注分布式光伏項目的風險因素,對開發商資質、項目市場、商業化運營模式、施工建設等方面的風險因素應進行調研與分析,在評審階段建立有效的防范措施,減少貸后監管的難度。
第四,推動健全分布式光伏行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在保險、基金、公眾投資方面積極深化合作,創新開發模式,積極與專業的、開發運營經驗豐富的企業溝通,爭取優質的客戶資源,滿足分布式光伏的融資需求。
第五,關注分布式光伏產業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跟蹤分布式光伏專業化運維公司、開發服務公司、配電網和儲能等產業體系的建設,把握行業的風險因素,有效指導行業的開發評審,促進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分布式光伏行業的進步。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