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10時55分左右,位于貴州省盤縣境內的盤南煤炭開發有限公司響水煤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目前,事故已造成18人死亡,有5人獲救,另有5人仍困在井下。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到現場召開專題會議后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決定對這起事故先行問責,有4人被處理;同時,開展全市范圍內的煤礦安全整治活動。
在事故現場就一致認定這起事故是責任事故,先行問責,認定速度不可謂不快,處理不可謂不嚴肅,事故善后不可謂不及時,也足見煤礦安全管理的混亂程度,只是,這樣的礦難處理、救助以及整治景象怎么看也感覺很眼熟,更多的意味也僅僅是在內容上重復“礦難善后N部曲”,難免不審“難”疲勞。為何?
礦難的往事不堪重復,更不堪回首,就在2005年12月24日,還是這個響水煤礦,也是井下瓦斯突出,遇火燃燒,火焰一度噴出井口6米多高,12名被困工人全部遇難。(《新安晚報》2012年11月25日)當時也是領導緊急指揮,也是緊急搶救,也是積極善后,也是“嚴肅”處理,也是事后開展安全整治,為何6年后同一礦又發生相同原因的礦難,只能說明所謂的舉一反三,引以為戒乃至安全整治是在走過場,表演給礦工、社會、媒體、監管者和領導看,如果對當年的沉痛教訓真的能夠深入反思,認真改進,積極實施,那么今天再次發生的礦難真的就可以杜絕和避免。
再將礦難的目光放得遠一些大一些,今年以來,貴州省發生的礦難不可謂不多,據不完全統計的就有七八起之多:3月7日下午,貴州盤縣境內的東里煤礦發生冒頂事故,造成兩死兩傷;3月27日,貴州林東煤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黃家莊煤礦發生一起頂板冒頂事故,造成2人死亡;3月29日,貴州省畢節市黔西縣陽和煤礦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6人死亡,5人受傷;4月25日貴州省清鎮市一煤礦4名礦工因私自下井強行破壞井內安全密閉墻,導致意外死亡;4月26日,貴州省銅仁市沿河縣發生透水事故,造成11人死亡。事故單位為新生煤礦;6月6日7時許,遵義縣平正鄉野彪一號煤礦發生安全事故, 1人現場死亡,3人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6月8日,貴州水城一煤礦頂板垮塌事故致1人死亡;7月17日,貴州省銅仁地區蒲溪井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發生后,該礦直至7月18日18時50分才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在短短5個月的時間內就連續發生七八起礦難,每次都是安全的疏忽,每次都有慘痛的教訓,每次都有整改,但是還是無法遏制礦難的頻發,難道礦難的“前赴后繼”就真的無計可施么,就真的因為是“一般事故”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真的因為有關部門的“痛感遞減”而審“難”疲勞嗎,難道“亡羊”而后“補牢”就真的僅僅需要掛在嘴邊么。難道礦難的警鐘永遠只能對別人而鳴嗎?
一個地方礦難頻發,背后必然有著更深層的管理和整治的失職,更不排除五花八門的“X煤勾結”的體制弊端,礦難頻發,人為管理的松懈和麻痹遠比安全技術隱患更可怕,煤與瓦斯突出的預兆分為無聲預兆和有聲預兆兩類。熟悉和掌握預兆,對于及時撤出井下人員、減少傷亡具有重要意義,瓦斯礦難并非是什么不好逾越的難題,不需要多大的技術投資,如果對礦工的安全教育到位,礦難就可避免。
如今,經過多年的礦難安全治理,國有大型煤礦安全嚴峻形勢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是,中小型煤礦和私營煤礦的嚴峻安全形勢并沒有多大的改觀,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經濟利益高于生命”的糊涂認識依然大行其道,用“天價賠償”來擺平礦難后遺癥的意識和做法甚囂塵上,比如日前媒體報道的安徽淮北吉山煤礦礦難,“淮北首富”的礦老板“天價賠償”,為盡快“擺平”遇難者家屬,5小時480萬賠償到位,50小時火化下葬,但是50多天事故原因和責任確定依然沒有結果。更不可思議的是,礦老板將一名已經遇難死亡的礦工“火速”送往醫院“緊急搶救”,導演了一場真實的“搶救表演”。(《法制日報》2012年11月23日)礦老板的“搶救表演”為礦難“花錢能買命”,就可逃避制裁,就可不了了之注入了更滑稽的黑色幽默元素,什么時候,如果礦難之后礦老板都要擔責任,都要被繩之以法,而不是憑借“天價賠償”就能夠擺平礦難,就能夠擺平監管者,想必礦老板誰都肯定不敢不把安全當回事。
響水礦難后,想必當地事后又會出現以通知落實通知的文件,以規定落實規定的會議強調,24日,針對響水礦難,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嚴格停產煤礦的復產驗收工作,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一律不得恢復生產,關鍵是更多的中小煤礦利用包括“天價賠償“等等在內的各種各樣的潛規則有效地化解了《通知》的威懾力和執行力,看來,如何用“鐵腕”破解“礦難的謎底在于經濟利益高于生命”的選題,破解《礦難“天價賠償”可以擺平一切》的潛規則,才是終結“礦難整治N部曲”怎么就是沒效果,才是礦難何時才能曲終難盡的真正安全治理智慧殺手锏。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