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共五章46條,明確了遵循統籌規劃、源頭防控、分類管理、社會共治、損害擔責的防治原則。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負責;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并將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并根據需要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部門協同配合與信息共享,進一步壓實主體責任。
《條例》堅持綜合施策,實施分類管理,要求科學劃定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應充分考慮城鄉區域開發、改造和建設項目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設布局,防止、減輕噪聲污染。同時,圍繞工業、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社會生活等重點領域噪聲分別作出規定,要求排放工業噪聲的生產經營者加強噪聲源管理;嚴格規范夜間、中高考期間等特殊時段的施工行為;明確新建、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交通干線應當采取的降噪措施;并對文娛場所、公共場所、家庭生活、室內裝修等噪聲的污染防治提出具體要求。
《條例》強化監督與保障,要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設置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開展監測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和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自治區實行噪聲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內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依法及時處理舉報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需答復時應反饋處理結果。
《條例》完善了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針對各類噪聲污染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罰款額度,并對拒不改正的予以加重處罰。同時明確,在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內蒙古自治區噪聲污染防治進入法治化、系統化的新階段,將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全區聲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