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8月18日電 記者從湖北省政府新聞辦獲悉:《湖北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印發,將于2025年10月1日起實施。
在船舶污染防治體制機制方面,《條例》規定了政府及海事管理機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明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和港口、碼頭、水上服務區以及船舶有關作業活動單位的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在船舶污染關鍵環節治理方面,湖北將全面推行“船上儲存、交岸處置”的船舶水污染治理模式,明確污染物交付、接收、轉運、處置全流程要求。建立船舶燃油質量信息通報機制,明確船舶不得排放明顯可見的黑煙。同時,規范岸電設施的配置和使用,減少大氣污染。
在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方面,《條例》編制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建立船舶污染事故監測預警機制,規范事故處置程序。此外,按照規定對事發地及其周邊水域、下游飲用水水源地的水質開展監測,及時向下游地區通報有關信息,并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