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激發煤礦企業內生動力,壓實煤礦安全主體責任,增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辦礦、依法管礦法律意識,近期,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下發《山東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作記分辦法》(簡稱《記分辦法》),對煤礦副總工程師以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記分。
《記分辦法》規定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涉險事故、拒不執行監察指令、不按規定執行帶班下井制度等12種情形的,將由監察分局對煤礦主要負責人直接記分;煤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停止作業,停止設備設施使用、停產整頓等12種情形的,副總工程師以上安全管理人員將由煤礦主要負責人按責任制確定相關責任人和責任比例,報駐地監察分局,監察分局根據責任比例記分。每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超過相應分數,將分別給予提醒警示、約談、建議調離崗位等處理。
《記分辦法》試套實施以來,在全省煤礦引起了強烈反響,扭轉了煤礦安全違法行為擔責基層化傾向,將有力推動煤礦安全管理人員明責知責,履職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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