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只是一種能源,環境污染責任在用煤的企業,不在煤炭。” 全國政協委員、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董恒宇說。
董恒宇見到了太多因能源輸出,當地環境遭到破壞,隨后又被當成環境污染“替罪羊”,而得不到后續資金支持生態恢復的產煤地。他認為,環境治理不應簡單地以省市區為單位分攤指標,把任務壓給資源生產地和能源輸出大省,資源開發企業和能源享受方也應該負起相應的責任,為環保“買單”。
“政府是規則的制定者,企業是治理和減排的責任主體。國家應建立大氣污染治理由資源能源開發方、利益享受方共同承擔責任的制度和機制。”董恒宇說,在內蒙古開發資源能源的企業,很大一部分是中央企業,其中煤炭、電力和煤化工都會不同程度的對環境造成影響,地方政府在協調這些企業節能、節水、減排的工作上難度大,應由國家出臺制度,明確資源能源開發企業應完成的節能、節水、減排指標。
董恒宇建議,建立大氣污染防治生態補償制度,各地區承擔節能減排任務。享受清潔能源輸入地區要承擔清潔能源輸出地區大氣污染環境治理的費用,也要合理分攤清潔能源輸出地區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排放量的減排指標。
董恒宇還建議設立生態文明建設基金,從能源、電力和水資源消耗中征生態稅,用于源頭生態文明建設,轉向支持地方礦區生態恢復和碳匯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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