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陽”從初投資補貼向度電補貼方式的轉變,意味著光伏產業將從“以投資補貼拉動市場”階段向“完善的電價補貼政策”階段的過渡。
金太陽,這個曾被看做是中國光伏產業救星的政策,卻在還沒有看到光伏回暖便已經壽終正寢。四年時間,百億投入之后,曾經帶給中國光伏產業無限希望的金太陽工程即將退出歷史舞臺。根據財政部要求,6月30日之前,此前開始建設但仍未并網運行發電的金太陽示范項目將被取消示范資格。
自2013年開始,《太陽能光伏金太陽示范工程》不再進行新增申請審批。金太陽項目的終結也是過去國家隊光伏態度的一個終結。自此分布式光伏將取代金太陽的地位成為國家光伏的新側重點,但從發改委補貼電價的幅度來看,似乎國家對于光伏現階段的發展狀況并不想伸出援手。
“金太陽”是國家重點的光伏產業扶持政策。從2009年起,財政部聯合科技部和國家能源局,對于列入名單的太陽能屋頂項目,給予50%到70%的建設端補貼。四年間共有900多個項目被列入補貼名單,中央財政對這些項目的補貼達200余億元。
但金太陽工程的實施過程中,行賄、騙補、工程延期、質量低劣等社會傳聞不斷,使得這個政策面臨被決策者否定的尷尬。記者獲悉,國家審計署已將金太陽工程列入重點審計范圍,清查財政補貼資金是否有違規問題。在更高決策層的關注和審計署高壓下,財政部決定,將所有金太陽工程的財政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金太陽工程的一大特點,是“初投資補貼”,即用財政收入直接補貼工程建設。與其對應的是“度電補貼”,即根據電站建成后的發電量進行補貼,目前為絕大多數國家所采用。初投資補貼鼓勵投資者壓低電站成本造價,度電補貼則要求投資者通過提升電站質量來獲利。
今年5月,“金太陽”的財政補助被要求全面進行清算,涉及全國各地百余家涉足金太陽工程的企業。按財政部《關于清算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的通知》(下稱“117號文”),沒有按期完工的項目,要求“取消示范工程,收回補貼資金”;沒有按期并網的項目,則會被“暫時收回補貼資金,待并網發電后再來函申請撥付”。
全國各地百余家涉足金太陽工程的企業,均遭受了117號文的“當頭一棒”。據報道,此輪清算涉及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310個,裝機總量1295兆瓦,財政部要求追回其中109個項目的補貼,裝機量共計998兆瓦,涉及資金近百億元。
以“規模化項目的初始投資補貼”為主的金太陽工程將告一段落,取而代之的將是即將出臺的光伏發電價格補貼政策,同時金太陽工程也將轉向對光伏產業技術研發和創新的資金支持,這意味著,光伏產業將從“以投資補貼拉動市場”階段向“完善的電價補貼政策”階段的過渡。
歷年“金太陽”政策演變
2009年7月16日,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實施金太陽示范工程的通知》,決定綜合采取財政補助、科技支持和市場拉動方式,加快國內光伏發電的產業化和規模化發展。三部委計劃在2至3年內,采取財政補助方式,支持不低于500兆瓦的光伏發電示范項目。
2009年的第一期示范工程包括329個項目,設計裝機總規模642兆瓦,規定2—3年時間完成。這一年的“金太陽”,重點支持大型工礦、商業企業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利用現有條件建設用戶側并網光伏發電項目、偏僻無電區光伏發電項目及大型并網光伏發電項目。當年并網光伏發電項目按系統總投資的50%給予補助,偏遠無電地區的獨立光伏發電系統按系統總投資的70%給予補助。
2010年,“金太陽”不再支持大型并網光伏電站,其它支持范圍與2009年相同。2010年9月21日,三部委與住建部聯合下發《關于加強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將關鍵設備招標方式由項目業主自行招標改為國家集中招標,按中標協議供貨價格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其中,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補貼比例為50%,偏遠無電地區的獨立光伏發電項目為70%。對示范項目建設的其他費用采取定額補貼,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4元/瓦(建材型和構件型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為6元/瓦),偏遠無電地區獨立光伏發電項目10元/瓦(戶用獨立系統為6元/瓦)。
2010年至2011年,“金太陽”重點支持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等集中連片開發的用戶側等光伏發電項目等。補貼標準又有所調整,不再對關鍵設備進行招標,只要設備檢測符合標準即可,補貼方式仍采用初投資補貼,采用晶體硅組件的示范項目補助標準為9元/瓦,采用非晶硅薄膜組件的為8元/瓦。
2012年上半年,金太陽第一批項目的補貼標準調整為: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補助標準原則上為7元/瓦,后在正式實施過程中調低到5.5元/瓦;下半年第二批項目的補貼標準為:2013年6月30日前完工的金太陽以及與建筑一般結合的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補助標準為5.5元/瓦,建材型等與建筑緊密結合的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補助標準為7元/瓦;偏遠地區獨立光伏電站的補助標準為25元/瓦,戶用系統的補助標準為18元/瓦。
2013年3月,財政部決定金太陽示范工程不再進行新增申請審批;2013年5月,財政部發布《關于清算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的通知》,規定沒有按期完工的項目,要求“取消示范工程,收回補貼資金”;沒有按期并網的項目,則會被“暫時收回補貼資金,待并網發電后再來函申請撥付”。
附錄:財政部發布清算金太陽補助資金的通知
一、2009-2011年示范項目按規定期限完工并辦理竣工驗收、決算、且并網發電的,按相應補助予以清算。
二、2009-2011年示范項目未在規定期限內完工的,取消示范,收回預撥資金。
三、2009-2011年示范項目在規定期限內完工,但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決算、或未并網發電的,收回項目預撥資金,其中:
1.2009年和2010年示范項目在規定期限內完工,審核時雖未完成但已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和決算,或雖已完成竣工驗收決算,但未并網發電的,如能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并網運行發電的,請你們審核后來函確認并辦理資金清算。雖已完工但在2012年6月30日前未完成竣工驗收和決算等程序,或于2013年6月30日前仍未并網發電的項目,取消示范資格,請來函確認并辦理清算。
2.2011年示范項目已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決算等相關程序但未并網發電的,如能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并網運行發電手續,請你們審核并辦理資產清算;如在2013年6月30日前仍未并網運行發電的項目,取消示范資格,請來函確認并辦理資產清算。
四、請按上述批復辦理具體項目資金撥付或回收資金,金額見附件2,所需資金列入2013年“21112可再生能源”預算支出科目。
五、示范資格取消的項目如繼續實施,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分布式光伏發電度電補貼政策。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