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的煤炭產能儲備制度側重應急狀態下‘向上彈性生產’,對供應充裕時如何讓煤礦‘向下彈性減產’,仍缺乏有效機制。”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原副校長姜耀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姜耀東在調研中發現,當前煤礦減產面臨三重困境。一是減產即虧損。以內蒙古鄂爾多斯某千萬噸級煤礦為例,停產一個月直接損失約2億元,維持基本運轉的固定成本仍需3000萬元。二是調節成本無補償。維持年產1000萬噸煤礦處于“熱備用”狀態,年需投入約8000萬元,現行制度未建立成本回收渠道。三是區域缺乏協同。
“關鍵是讓減產的煤礦有保障。”姜耀東說。
隨著新能源裝機容量快速擴大,煤電利用小時數持續下降。
姜耀東認為,煤炭產能“向上頂得上”與“向下穩得住”同等重要,亟需通過機制創新,將產能調節從行政主導轉向市場調節。
為此,姜耀東提出五點建議。
一是建立產能權交易制度。借鑒碳排放權交易經驗,將產能指標轉化為可交易的“產能權”,1萬噸/年產能對應1個產能權單位。允許煤礦在供應充裕時出售閑置產能權,或向新能源企業出售“調峰輔助服務權”。初期在內蒙古鄂爾多斯、陜西榆林等煤炭交易市場成熟地區開展試點,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產能權交易市場。
二是創設成本金融化機制。設立調節保險基金,對執行彈性生產指令的煤礦給予不低于固定成本70%的容量補償;開發專項債券,允許煤礦在產能收縮期融資、釋放期償還;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產能調節預期收益質押貸款。
三是構建區域輪換機制。按開采成本將煤礦分為“常態生產級(低于200元/噸)”“彈性調節級(200元/噸至300元/噸)”“戰略儲備級(高于300元/噸)”,建立省際補償機制,形成“低成本常態生產、中成本彈性調節、高成本戰略儲備”的輪換秩序。
四是完善煤電與新能源協同機制。建立容量互換制度,新能源企業在煤炭供應緊張時購買煤炭產能權保障出力,煤炭企業在新能源大發時購買新能源發電權完成消納責任。對提供調峰服務的煤礦給予新能源開發指標獎勵。
五是開展綜合試點。在國家能源集團、山西焦煤集團等骨干企業,以及內蒙古鄂爾多斯、陜西榆林、新疆哈密等礦區先行先試,同步建立安全管控、環境治理、物流儲備、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力爭“十五五”期間基本建立市場化調節制度框架。(原標題《全國政協委員姜耀東:煤炭產能“向上頂得上”與“向下穩得住”同等重要》)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