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檢驗有限公司國家道路及橋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
關于發布《石油瀝青(期貨)檢驗細則》的公告
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檢驗有限公司、國家道路及橋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與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是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易的指定檢驗機構。
為了規范70號A級道路石油瀝青期貨實物交割的檢驗行為,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標準合約》、《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檢驗有限公司、國家道路及橋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與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聯合制定了《石油瀝青(期貨)檢驗細則》,已報上海期貨交易所備案,現予以公布實施。
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檢驗有限公司、國家道路及橋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與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將竭誠為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易的有關各方提供公正、準確的檢驗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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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石油瀝青(期貨)檢驗細則
(2013年9月23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細則由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指定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檢驗機構)聯合制定。
第二條為保證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石油瀝青(以下簡稱瀝青)期貨交割檢驗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實物交割的檢驗行為,根據交易所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三條瀝青期貨合約在指定交割倉庫或指定瀝青廠庫進行的實物交割檢驗業務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指定檢驗機構實施品質檢驗的實驗室,其基本條件與能力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同時通過實驗室資質認定與實驗室認可。
第二章指定交割倉庫的入庫檢驗
第五條檢驗委托
5.1入庫檢驗委托人(以下簡稱委托人)必須在瀝青進庫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指定檢驗機構進行委托。辦理委托時,應按照瀝青的不同來源提供下列文件:
(1)進口瀝青以船運方式入庫交割的,委托人應提供瀝青進口的品質證書、數量證書、提單、報關單、入庫通知單、原產地證明等相關文件;
(2)內貿瀝青以船舶、汽車、火車等運輸方式入庫交割的,委托人應提供入庫通知單、瀝青來源及品質的相關文件,包括并不限于注冊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和原廠裝運憑證;
(3)擬計劃將儲存在指定交割倉庫現貨岸罐內的瀝青進行交割的客戶,應在瀝青卸入現貨岸罐儲存前,以書面方式向指定交割倉庫申請備案。在申報期貨交割入庫時,參照上述(1)、(2)項提供相關資料。
5.2指定檢驗機構應當與委托人、指定交割倉庫保持密切聯系,及時了解有關貨物交割動態,安排檢驗事宜。
第六條入庫檢驗
6.1入庫重量檢驗
6.1.1采用汽車運輸入庫的,應以地磅計量為準出具重量證書;采用火車運輸入庫的,應依次從地磅、岸罐、軌道衡三種計量方式中選擇一種為準出具重量證書。
6.1.2采用船運入庫方式,入庫岸罐具備有效罐容表的,以岸罐計量數據為準出具重量證書;入庫岸罐不具備有效罐容表,或岸罐不具備檢驗規范所規定的計量條件的,以船艙計量數據(計算所用密度為:船艙取樣密度)為準出具重量證書。
6.1.3瀝青入庫期間,瀝青溫度應不低于130℃,并不得高于160℃。
6.2岸罐計量
6.2.1入庫前,指定檢驗機構應當與委托人、指定交割倉庫確定擬交割瀝青抵達交割庫的時間、地點和運輸方式;檢查罐區掃線設備是否符合要求,泵區、閥門、管線布置是否清楚,閥門是否可予施封。
6.2.2卸貨前后,指定檢驗機構應當了解管線內存油情況,使管線在卸貨前、后保持相同狀態;對于不是單罐單線的罐區,應關閉并加封相關管線閥門,防止串管串線串罐。
6.2.3卸貨前,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會同指定交割倉庫、委托人共同確認擬裝貨岸罐內的存貨狀況。
6.2.4入庫后,瀝青靜置時間不低于4小時,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檢查閥門封識及管線存油情況。
6.2.5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會同指定交割倉庫、委托人共同進行入庫后的岸罐計量。
6.2.6檢驗方法:SN/T0993-2001。
6.3船艙計量
6.3.1船舶能滿足運輸和計量規范的要求。
6.3.2卸貨前,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會同指定交割倉庫、委托人進行船艙所載貨物的計量。
6.3.3卸貨后,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會同庫方、委托人對船艙進行干艙檢驗。
6.3.4檢驗方法:SN/T0993-2001。
6.4汽運、火車運輸方式入庫的計量
6.4.1入庫前,指定檢驗機構應當與委托人、指定交割倉庫確定擬交割瀝青抵達指定交割倉庫的時間、地點和操作方式,查明擬使用的地磅、岸罐、軌道衡的情況。鑒重用的衡器,使用前或使用中必須按標準進行不同形式的測試和核準。
6.4.2卸貨及過磅期間,指定檢驗機構應當現場監督,拍照留存(拍照行為應嚴格遵守油庫安全管理規定),收集過磅、衡重資料以及相關數據,做好相關記錄,計算入庫數量。
6.4.3汽運、火車運輸方式入庫計量的檢驗方法:SN/T0188.2-2010、SN/T0188.3-2010及SN/T0188.4-2011,火車運輸入庫方式如果申請人選擇以岸罐計量進行重量檢驗的,按SN/T0993-2001執行。
6.5品質檢驗
6.5.1品質檢驗以岸罐取樣為準。樣品應當分為A、B兩份,A樣用于化驗,B樣封存。瀝青取樣期間,瀝青溫度應不低于130℃,并不得高于160℃。
6.5.2取樣方法與試驗方法依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瀝青及瀝青混合料試驗規程》(JTGE20-2011),瀝青質量標準應符合交通運輸部《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范》(JTGF40—2004)中70號A級瀝青的技術要求,詳見本細則附件:《期貨瀝青品質檢驗技術要求》。
6.5.3樣品種類
(1)A樣—入庫后或者出庫前的交割罐內瀝青樣品,其中A1樣用于品質檢測(1罐)、A2樣用于留樣備查(1罐)。
(2)B樣—入庫后或者出庫前的交割罐內瀝青樣品,封存用于爭議解決(1罐)。
6.5.4樣品的采集:取樣時,指定檢驗機構應做好各項防護措施,與指定交割倉庫、委托人共同對岸罐實施取樣。
6.5.5樣品數量:每批次的出/入庫交割貨物按交易所發出的出/入庫通知單數量為一個批次,該批次貨物無論裝入一個或者多個岸罐,每個岸罐均應各取一套岸罐樣品:4(升)×3(罐),分別做好A1、A2、B樣的標示,加封。
6.5.6樣品的傳遞和保存:上述樣品封存于指定檢驗機構指定的地點,檢驗時開啟其中的A1樣進行檢測。
6.5.7樣品檢驗流程
(1)A1樣檢驗結果合格,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終止。
(2)A1樣檢驗結果不合格,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終止。
(3)A1樣檢驗結果不合格,有關各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經上海期貨交易所同意后,開啟A2樣復驗有異議的項目,以A2樣的復驗項目的結果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終止。
(4)若有關各方對A2樣復驗結果有異議,經上海期貨交易所同意后,開啟B樣進行檢驗,以B樣檢驗結果出具檢驗證書,檢驗終止。
第三章指定交割倉庫的出庫檢驗
第七條檢驗委托
7.1瀝青出庫如果需要進行品質檢驗的,委托人必須在貨物出庫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委托。辦理委托時,委托人應提供交割貨物的數量,指定交割倉庫應提供儲存罐編號等相關資料。指定檢驗機構應當同委托人、指定交割倉庫保持密切聯系,及時了解有關貨物交割動態,安排檢驗事宜。
7.2在指定瀝青廠庫交割出庫的瀝青,如果需要實施品質檢驗,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及本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出庫檢驗
8.1出庫計量
8.1.1出庫計量參照第二章第六條6.1、6.2、6.3和6.4款執行。
8.1.2以船運方式出庫時,經指定交割倉庫、委托人同意后,采用出庫岸罐的當批瀝青在入庫時的品質證書中15℃密度計算出庫貨物的數量,出庫前對岸罐取樣1罐留樣備查。
8.2出庫品質檢驗
8.2.1出庫品質檢驗參照第二章第六條6.5款執行。
第四章檢驗報告
第九條檢驗機構在樣品送抵實驗室后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條檢驗報告分為重量報告和品質報告兩部分,每部分各出具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第十一條檢驗機構負責將B樣保存三個月,有品質爭議的樣品保存至爭議結束。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細則向上海期貨交易所備案后實施。
第十三條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聯合)。
第十四條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業務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期貨瀝青品質檢驗技術要求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