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日前下發通知,明年1月1日起,解除對發電用煤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電煤價格將由供需雙方自主協商定價。
一、解除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鑒于當前電煤供需逐步趨緩、電煤價格在全國范圍內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決定從2013年1月1日起,解除對電煤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即取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發電用煤價格調控的通知》(發改電[2011]299號)中對合同電煤價格漲幅和市場交易電煤最高限價的有關規定,電煤由供需雙方自主協商定價。
二、進一步做好煤炭價格監測工作
解除對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后,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煤炭價格監測工作,特別是電煤價格監測,進一步完善電煤生產經營情況監測制度,建立電煤價格監測、預警制度。山西、內蒙古、陜西等主要產煤省(區)價格主管部門要按月監測主要煤炭生產企業的電煤結算價格、產量、熱值、成本等情況。若電煤價格出現非正常變化,要及時向我委報告。
三、切實加強電煤市場監管
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強對電煤市場的監管,切實做好對煤炭生產、銷售過程中各類違規設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費項目的清理整頓工作,并開展監督檢查。地方各級政府不得采取行政手段不正當干預企業煤炭供銷等經營活動。嚴禁企業之間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控制煤價;不得采取降低熱值、降低煤質、以次充好等手段變相漲價;不得哄抬煤炭價格。對煤炭經營中的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國家發改委日前發布《關于解除發電用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通知》,宣布從明年1月1日起,取消對合同電煤價格漲幅和市場交易電最高限價的有關規定,電力企業用煤由供需雙方自主協商定價,政府不再作干預。 [詳細]
12月21日,國家發改委在其網站上公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解除發電用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通知》,決定解除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電煤由供需雙方自主協商定價。同時要求進一步加強煤炭價格監測工作,繼續加強對電煤市...[詳細]
12月21日下午發改委發出《關于解除發電用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為進一步深化煤炭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根據當前發電用煤供需形勢和價格變化情況,決定解除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詳細]
北京12月22日消息據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發改委最近宣布,為了深化煤炭市場化改革,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根據當前電煤供需形勢和價格變化情況,決定解除從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也就是取消對合同電煤價格...[詳細]
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解除發電用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通知》決定從2013年1月1日開始,解除對電煤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電煤由供需雙方自主協商定價。 [詳細]
12月21日,國家發改委在其網站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解除發電用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而社會各界都在等待的“電煤價格方案”卻仍未揭開其神秘面紗。[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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