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國家安監總局在其官方網站全文公布《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指出,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有權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匯報后拒絕下井。
規定指出,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制定領導下井帶班考核獎懲辦法和月度計劃,建立完善領導下井帶班檔案。礦山企業應當將本單位領導下井帶班計劃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在本單位網站、辦公樓、職工宿舍及礦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監督。
規定明確,礦山企業應當在每月5日前將上一月領導下井帶班情況的考核結果向對其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單位報告。同時,向單位全體職工公布,按受監督。
規定明確,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應當遵章守紀,服從下井帶班領導的指揮,并有下列權利:了解本單位領導下井帶班計劃的知情權;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匯報后的拒絕下井權;井下作業過程中,確認下井帶班領導無故提前升井后,向班組長(隊長)申請提前升井權。
安徽省嘗試煤炭領導下井
“新規定中明顯將處罰力度加大,首次與工資相結合。9月9日,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煤炭辦有關負責人方恒林表示,“已經接到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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